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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男方儿子非亲生欲做亲子鉴定被拒,法院最终判决亲子关系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10600

“儿子是自己的吗?”面对这样的灵魂拷问,中年男子张想做亲子鉴定,却被儿子拒绝。一气之下,张某将儿子告上法庭,并追加妻子王为第三人,欲终止与儿子的亲子关系。近日,湖州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终结果是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张与王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张小谋。这个家庭应该是幸福的。然而婚后,夫妻二人长期不和。2005年7月,因怀疑王某有外遇,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张某某与王某同居。但考虑到儿子的成长和亲友的反复劝说,张某和王于同年12月复婚。但由于长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无法弥合,两人于2018年8月正式分居。虽然婚姻并不幸福,但张多年来对张小谋倾注了父爱,从未怀疑过张小谋是不是自己的孩子。

2018年8月,张某无意中与一位医生聊天得知,父母AB血型和O血型结合导致无法生育O血型后代时,想到了自己、配偶、儿子的血型,加上自己与妻子多年的婚姻感情状况。张满腹疑惑,深思不已。

张说自己是AB型血,王是O型血,但是张肖某也是O型血!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医生告诉他,如果张小某是O型血,有很大可能不是张某的亲生。

为了确认亲子关系,张来到了法院。

一审时,张肖某没有出庭,但他出具了书面意见,坚称自己是张某与王某的婚生子,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称张某的起诉是对其母亲王某和自己的侮辱。

第三人王辩称,张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是不科学的。张某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起诉是因为张某有外遇。她还拒绝让张小谋和张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张某为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其提供的血型证明、其妻子王某多年的感情情况、婚姻矛盾的证明以及其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张某某、王某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应视为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在张肖某、王某均否认上述证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张肖某与张肖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应是本案中最关键、更具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亲子鉴定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根据法院的解释,张肖某仍坚决不同意申请亲子鉴定,导致张与张之间是否存在亲子鉴定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款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张某的主张成立,主张亲子关系但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张某、张某无亲子关系。

之后,张肖某提起上诉。二审中,张小谋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合议庭通过张小谋的诉讼代理人告知张小谋,同意在法院指定的日期之前进行亲子鉴定。后来张小谋还是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子是自己的吗?”面对这样的灵魂拷问,中年男子张想做亲子鉴定,却被儿子拒绝。一气之下,张某将儿子告上法庭,并追加妻子王为第三人,欲终止与儿子的亲子关系。近日,湖州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终结果是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张与王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张小谋。这个家庭应该是幸福的。然而婚后,夫妻二人长期不和。2005年7月,因怀疑王某有外遇,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张某某与王某同居。但考虑到儿子的成长和亲友的反复劝说,张某和王于同年12月复婚。但由于长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无法弥合,两人于2018年8月正式分居。虽然婚姻并不幸福,但张多年来对张小谋倾注了父爱,从未怀疑过张小谋是不是自己的孩子。

2018年8月,张某无意中与一位医生聊天得知,父母AB血型和O血型结合导致无法生育O血型后代时,想到了自己、配偶、儿子的血型,加上自己与妻子多年的婚姻感情状况。张满腹疑惑,深思不已。

张说自己是AB型血,王是O型血,但是张肖某也是O型血!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医生告诉他,如果张小某是O型血,有很大可能不是张某的亲生。

为了确认亲子关系,张来到了法院。

一审时,张肖某没有出庭,但他出具了书面意见,坚称自己是张某与王某的婚生子,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称张某的起诉是对其母亲王某和自己的侮辱。

第三人王辩称,张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是不科学的。张某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起诉是因为张某有外遇。她还拒绝让张小谋和张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张某为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其提供的血型证明、其妻子王某多年的感情情况、婚姻矛盾的证明以及其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张某某、王某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应视为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在张肖某、王某均否认上述证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张肖某与张肖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应是本案中最关键、更具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亲子鉴定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根据法院的解释,张肖某仍坚决不同意申请亲子鉴定,导致张与张之间是否存在亲子鉴定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款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张某的主张成立,主张亲子关系但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张某、张某无亲子关系。

之后,张肖某提起上诉。二审中,张小谋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合议庭通过张小谋的诉讼代理人告知张小谋,同意在法院指定的日期之前进行亲子鉴定。后来张小谋还是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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